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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二级学院(部)教学工作委员会等学术分委员会下设机构的指导性意见
发布时间:201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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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二级学院(部):

为进一步完善二级学院(部)院级学术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探索本单位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根据《皖西学院章程》《皖西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等规定,尤其是《皖西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规程》(院发〔201722号,以下简称《规程》)第二条分委员会“作为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院学科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之规定,在20173月各学院(部)新一届学术分委员会正式组建以后,各单位原教学工作委员会等相关学术机构职责由本单位学术分委员会统筹行使,在各分委员会未按规范程序组建新的有关专门委员会之前,不得再以原机构之名承担相关学术职责。

根据《规程》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等相关条款规定,各二级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若干专门委员会,根据分委员会授权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并指导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

一、专门委员会名称及职责

各二级学院(部)根据发展需要,如确需在分委员会之下设立有关专门委员会,参照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设置及名称,规范的名称统一为XX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建设与学术发展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职称评聘与师资建设委员会、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等,并明确各专门委员会隶属于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分委员会授权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接受学术分委员会的指导和管理。

如未成立有关专门委员会,则分委员会兼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负责学院毕业生学位授予管理与审核工作;兼具学院(部)学科建设与学术发展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职称评聘与师资建设委员会、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等学院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职责,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二、专门委员会基本组成规则

(一)委员组成人数。如设立有关专门委员会,原则上由不低于5人、且不超过分委员会总人数的单数组成,具体根据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原则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中分委员会委员不得少于1/2不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专任教师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一般应有45岁以下(含)青年教师代表。

(二)委员组成条件。专门委员会委员具体人选可由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代表和职务委员两部分组成。除确因工作需要安排的职务委员外(即非委员的学院(部)领导、教研室实验室主任等),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具备《规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职务委员职务发生变动或分管(负责)工作调整即自动免除相应委员职务,并由新的职务委员人选履行职责。

(三)领导机构。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必要时可设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原则上应由学术分委员会委员担任。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一名职务委员担任副主任委员。

(四)产生程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建议人选由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和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协商提名,经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表决产生。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须报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公布。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由学术分委员会主任聘任。

三、专门委员会基本运行规则

专门委员会的运行制度原则上总体参照《规程》和各分委员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学期不少于2次。各类专题咨询会、评估会、评审会、学习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等专门会议,不定期举行,参会人员根据需要和议题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未成立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学术分委员会,为方便开展某项专项学术工作,可成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专门工作组,指定专人牵头负责,根据分委员会授权具体开展某项专项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专门工作组)形成的决议或审议的结果等,须报学术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四、其他规定

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不得与《规程》、分委员会章程相违背,每年应向学术分委员会报告工作。

为方便对外交流,各二级学院(部)请根据新的学术分委员会治理架构对部门网站进行实时更新,专门委员会应置于学术分委员会框架之下。必要时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专项检查督查。


发展规划处(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2017117